政协包河区第二届委员会
关于加强委员管理的试行办法
(2007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增强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1.积极履行职责。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出1件提案和反映1条社情民意信息,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和学习培训活动,并结合本职工作,主动开展调查研究。
2.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应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要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委要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主席请假。
3.政协委员要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政议政,搞好本职工作,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对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以及违反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视其情节依据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4.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有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区政协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5.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勤考核工作。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统计;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学习培训、报告会等议政活动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别由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负责统计;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区政协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将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建档。在每年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将委员履职情况统计结果向委员进行书面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届内长期无故不参加政协活动的,在政协领导提出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或常委资格,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6.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委员。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佳,社会形象好的委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7.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政协换届时委员是否留任的依据之一。
8.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