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包河区第二届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2007年3月9日区政协二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合肥市包河区委员会设置八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区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以及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族各界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结合委员自身工作实际和兴趣特长,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五年,与本届政协同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按规定程序在届中进行调整。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小组进行活动,还可视情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条 区政协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委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按政协章程的规定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定进行,发扬民主,充分协商。需要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由主任审定;必要时可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要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包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活动,年终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书面报告全年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区党政群有关部门、单位对口联系协商办法》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区党政群有关部门、单位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通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