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合肥市包河区委员会
评选表彰优秀政协工作者办法
(2007年5月25日区政协二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充分调动政协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政协工作服务,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一、评选对象
从事政协工作,热爱政协工作,在政协工作岗位做出积极贡献的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各街镇委员活动小组组长和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能够认真组织委员并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十七大精神,刻苦钻研政协、统战业务,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工作出色。积极参与区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开展的调研、视察等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本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的各项工作,关心党和国家大事,主动反映社情民意和提出提案,所提建议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党政决策当好参谋,为全区或本地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乐于奉献。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为民办实事成效显著,受到群众赞誉。
4、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模范遵守政协各项规章制度。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政协工作者名额由主席会议确定。
2、区政协成立考评委员会,对照评选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上报主席会议。主席会议根据考评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定。
3、优秀政协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政协包河区委员会予以表彰。
4、优秀政协工作者的评选材料由区政协办公室立卷存档。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